一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,防止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,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依法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。
二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公开,谁审查”和“先审查后公开”的原则进行,对外公开或在网站等媒体发布的信息事先均须进行保密审查。对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,起草信息的科室负责人负审核责任;科室的分管领导负主管、审核、审批把关责任;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负适时监控及检查责任。
三、审核程序:由各科室按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,填制《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》,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,再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或发布。单位专职或兼职保密审核员应适时进行监控和检查,如有疑问,应及时退回重审。
四、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:
(一)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工作规定,明确标识为“秘密”、“机密”、“绝密”的。
(二)虽未标识,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。
(三)依照有关规定,标有“内部资料”的。
(四)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,而未获批准的。
(五)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。
(六)单位领导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。